首页> 查企业> 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云文
联系方式:0514-84247388
注册时间:2012-08-24
公司地址: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四区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线、电缆经营;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市政设施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宏江与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084执异22号         判决日期:2020-07-03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光电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宏江对本院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陈宏江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法院终止执行中耀光电公司对异议人的执行申请。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8日,异议人与中耀光电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第二款约定异议人可以随时变卖被查封的灯杆,中耀光电公司应配合异议人,若影响变卖,则视为异议人已履行相应款项。但异议人在变卖灯杆时,中耀光电公司设置重重障碍,后又拒绝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异议人经电话、微信、正式发函沟通均无效,造成异议人对第三方违约,且中耀光电公司对标的物保管不善造成大量毁损。综上,中耀光电公司违反调解书义务在先,应当根据调解书第二款规定视为异议人已履行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中耀光电公司与陈宏江于2019年10月18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苏1084民初303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陈宏江欠中耀光电公司货款247152元,自愿于2019年12月20日前给付中耀光电公司7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88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89152元;因中耀光电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保全了陈宏江现存放在中耀光电公司处加工的89套交通信号杆,双方一致同意陈宏江可以随时变卖被查封的灯杆,并将变卖的款项支付给中耀光电公司,中耀光电公司应配合陈宏江对拟出售的灯杆向法院申请部分解封。若因为中耀光电公司影响变卖,则视为陈宏江已履行相应款项;如陈宏江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中耀光电公司对货款247152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从2019年3月16日起以2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一并申请执行。因陈宏江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中耀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苏1084执41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陈宏江银行账户存款28082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陈宏江同等价值的财产。 陈宏江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终止执行中耀光电公司对异议人的执行申请。对此,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杆件购销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邮件交寄单等复印件各一份。上述证据显示,2019年12月10日,扬州国臻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路丰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杆件购销合同书,约定:扬州国臻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监控杆18套给郑州路丰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价5万元。2019年12月16日,陈宏江通过微信告知中耀光电公司拟出售十五套被保全的灯杆,望中耀光电公司收函三日内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否则不利后果由中耀光电公司承担。2019年12月18日,陈宏江发函给中耀光电公司,要求其在三日内对拟出售的18套灯杆解除保全,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审查过程中,中耀光电公司称,陈宏江至今未按调解书第二条约定将变卖灯杆款项足额给付中耀光电公司;中耀光电公司在收到陈宏江函件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买卖合同涉及的灯杆的保全措施并通知陈宏江前来提货,然陈宏江无动于衷,故请求法院驳回陈宏江的异议请求。对此,中耀光电公司向本院提交与陈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跃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解除保全申请各一份。证据显示:2019年12月20日,中耀光电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18套监控杆的保全措施,同日以微信告知陈宏江的代理人胡中跃“已申请解封,可发货”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陈宏江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钱敏 审判员王健 审判员韩兆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卜俊霞 书记员黄艳
判决日期
2020-07-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