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791执68号
判决日期:2020-07-03
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买卖合同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6398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不动产信息、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名下有土地、厂房登记,已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所查封,本案亦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但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至美通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美通公司已实际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其他留守人员。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王聿广
执行员吴园园
执行员苏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戴宪涛
判决日期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