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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7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政民
联系方式:020-86296763
注册时间:1986-07-28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34号
简介: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测绘,与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岩土工程施工,与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维修、零售勘探机械及零配件、管材;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劳务类(凿井、岩石工程治理、工程钻探)、检验、检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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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民特386号         判决日期:2020-07-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汇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全汇公司请求确认全汇公司与地质公司在2017年5月签订的《汇诚名园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双方签订《汇诚名园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合同条款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同具法律效力。如遇合同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并未指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事后,双方并未就明确仲裁委员会名称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全汇公司认为,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地质公司辩称: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的合同的仲裁条款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仲裁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有具体的仲裁委,双方签订合同时均同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作为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应当尊重双方的选择。双方在选定仲裁委方面,虽然存在瑕疵,但是可以推断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签订合同的主体来看,全汇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增城区,期间并未就住所地发生过变更。地质公司的住所地在白云区,亦未就住所地发生过变更。从签订合同主体的角度,双方有理由选定广州仲裁委。从工程地点看,合同第2条约定工程地点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与合同相关的地点并未超出广州市的范围,广州仲裁委是广州地区仅有的一个仲裁机构。地质公司将合同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仲裁并无违背全汇公司的意思。全汇公司认为仲裁条款选定的机构并非广州仲裁委,但在当初约定仲裁条款时也没有提出其他仲裁机构供双方选定。本案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可以选定,故仲裁条款应当有效,综上,双方的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全汇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地质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汇诚名园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17007),约定由全汇公司委托地质公司承建汇诚名园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合同条款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同具法律效力。如遇合同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仲裁。”双方发生纠纷后,地质公司据此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穗仲案字第359号
判决结果
确认申请人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签订的《汇诚名园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17007)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舒舒 审判员徐玉宝 审判员王碧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佩君
判决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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