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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友
联系方式:010-84275083
注册时间:1999-02-23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楼B座801室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预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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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腊春与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3011号         判决日期:2020-07-03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腊春与被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腊春,被告和平监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靳腊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和平监理公司2012年制定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及《企业内部承包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2.依法确认《劳动合同书》第41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应将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上岗证等)存甲方处保管(甲方向乙方出示收据),乙方解聘或调离,按甲方规定办理全部手续后,甲方将证书归还乙方,并收回证书收据。”无效,依法确认和平监理公司制定的格式《劳动合同书》中自相矛盾的条款,按不利于和平监理公司的条款采信;3.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7年4月1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下,于2018年8月28日才返还靳腊春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及和平监理公司给靳腊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造成的不能与其他监理单位签劳动合同上班的17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损失316200.00元;4.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7年4月1日到2018年8月28日期间靳腊春不能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17个月工资收入补偿金的损失27900.00元;5.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赔偿2017年4月1日到2018年8月28日期间靳腊春不能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17个月工资收入赔偿金的损失 55800元;6.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支付靳腊春2017年4月1日终止(解除)合同赔偿金30739.88(补偿金)×2=61479.76元;7.2018年8月28日到2019年6月28日和平监理公司做手脚导致靳腊春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不能转注更不能延续注册到新单位的10个月注册费工资损失30000元;造成新单位(华厦公司)依据所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又解除了靳腊春的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损失15600×4=62400元;工资差额损失 (15600-9500)=6100.00元/月×4=24400元);8.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足额足月(赔偿)补代扣代缴纳靳腊春2014年4月1日-2018年8月28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损失;9.依法让和平监理公司足额足月(赔偿)补代扣代缴纳靳腊春住房公积金。诉讼过程中,靳腊春增加诉讼请求:1.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靳腊春2019年6月至2027年2月的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损失18600×(12×7+7)=169300元;2.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靳腊春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不能与其他单位签劳动合同的不能缴纳社保的单位社保费损失,个人部分由赔偿金中代扣;3.由和平监理公司赔偿靳腊春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的每年1个月的补偿金损失558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靳腊春与和平监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2014年4月1日生效,2017年4月1日终止。靳腊春岗位是总监,适当兼1-3项目总监,工作地点是施工现场,月酬金为11000.00元(不含加班、伙食、交通、手机话费补贴)等。当天,公司叫靳腊春回家取日常用品,在家等电话通知到河北保定上班,但一直未通知,无法到岗上班。打电话公司答应按劳动合同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金(见医保北京银行卡)并支付工资报酬(由于公司多数监理合同是垫资,靳腊春的工资公司就先欠着)。2015年6、7月份公司郭友董事长又让其在焦作给公司发展监理业务。2015年12月4日在焦作的监理合同签订并开始履行后,郭友董事长拒绝在焦作市住建委网站上对公司企业诚信信息(营业执照、法人诚信、涉诉讼信息)登记公示,导致已签监理合同被建设主管部门作废、多个意向监理合同作废。在靳腊春多次要求下,2016年3月13日才让其到北京的施工现场上班,并让兼了3-4项目总监。并较长时间加班加点,2016年8月31日下午郭友董事长把其从河北燕郊东风施工现场接到公司吃过饭后说叫其回家休息一段(因最近几个月节假日多加班有40多个工)工资照发。2016年国庆节前、后靳腊春又打电话给郭总上班,先说让等等,8月9月工资也未发。和平监理公司一直用靳腊春的监理注册证、高工职称证、身份证投标等进行获取经济利益活动。挂靳腊春总监之名监理工程。靳腊春的监理注册证原件、监理注册执业印章公司一直拿着在公司经营中使用,不给其,也不让其到工地现场,其还得承担监理责任。后来靳腊春就到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立案后,郭友就哄骗其发11月工资时,先补发9、10、11月工资,报销相关费用。靳腊春即于2016年12月2日撤回申请后,公司不给其报销相关费用,2016年12月20日发2016年11月份工资未给靳腊春补发工资。和平监理公司让靳腊春2016年12月3日到山东胶州工地上班(不给任何任命或委托书),5号夜里公司所派的监理人员刘永吉、董瑞就对其进行侮辱谩骂控制。2016年12月27日郭友打电话叫靳腊春在其单方后写的所谓“和解协议”上签字,其不签,当天晚上7-9点就遭到郭友所派刘永吉毒打、威胁、不让讲,打的其头疼、吼疼、右手指头扭伤等,至2017年6月右手中指还肿疼。2016年12月28日其与业主任刚经理、司国良总工在马店镇政府连话都说不出来,中饭都吃不下了,28日中午12:55叫董瑞开车带其到胶州看病被拒绝,下午l点与业主任刚在卫生间又碰面,汇报被打后就到胶东派出所报案,下午5点多钟在胶东派出所打电话叫董瑞作证被拒绝,埋怨其报警,其告诉董瑞要离开胶州回家看病,并让董瑞先负责工地事宜。靳腊春在民警指导下逃到胶州火车站,于29日1点乘火车逃离胶州。离开胶州后郭友对其被打的伤情不管不问,拒绝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威胁其、倒打一耙说其脱离总监岗位(无任何总监任命书或委托手续),又扣发在工地的工资等。2017年1月l0日、23日、3月1日其给胶州水环境投资业主刘健总经理打电话,刘总说其被打是由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公司发函不让其去胶州上班,建议其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1月11日、13日其把被打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公司租房协议快递给郭友后17日郭友电话叫其先休息看病。公司春节放假了,1月24日下午6点突然收到郭友快递,让3天到公司报到交租房协议、钥匙,车票买不到。到现在连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工资也扣发不给。2017年2月9日、10日到公司,公司骗其交钥匙后,不处理打人事件,被打医药费、胶州办公等费用也不给报销,所扣工资也不给,不给住处,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剥夺靳腊春劳动的权利,不让到任何项目施工现场上班,其只好再次申请仲裁后回河南。靳腊春2017年2月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再次申请仲裁后,公司法人董事长郭友又叫刘永吉通过手机,用信息辱骂其。靳腊春3月1日收到郭友快递,让3月1日前回公司报到(办不到事),公司剥夺其劳动权益,还倒打一耙,说其旷工等。其没有见到过公司管理制度。靳腊春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仲裁后,和平监理公司为逃避责任,才用快递给其送了落款日期是2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拒绝给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靳腊春多次上门索要又多次要求,但公司又多次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又多次拒绝把靳腊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及社保卡(医保)返还移交给靳腊春。公司拒绝给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又扣压其的社保卡(医保),“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导致其无法与北京华夏等其他监理单位签劳动合同,造成靳腊春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无法就业的损失(含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公司承担。靳腊春在2019年5月3日收到生效的(2019)京03民终4308号民事判决书后,又多次与和平监理公司协商,让公司赔偿给靳腊春造成的不能签劳动合同、不能上班的工资、社保等被拒绝。2019年6月3日靳腊春又依(2019)京03民终4308号判决书,向朝阳区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院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14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让靳腊春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靳腊春的合法权益。因此,靳腊春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 和平监理公司辩称,不同意靳腊春的全部诉讼请求。和平监理公司与靳腊春的劳动争议诉讼,已经仲裁、一审、二审审理。靳腊春的本次诉讼或已在之前诉讼中提出过,或虽未提出,但均属在履行和依据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事由”,均属于之前诉讼应该“理清”或作出的“补充裁定”的裁决范围,根据民事诉讼“一案不再二理”的原则,请求法院驳回靳腊春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6月3日,靳腊春以和平监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14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靳腊春的请求不予受理。靳腊春不服,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靳腊春曾以和平监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和平监理公司:1.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253000元;2.支付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31日工资差额3023.8元;3.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21295.4元;4.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6271.5元:5.支付2016年4月4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6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732.3元;6.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资 44000元;7.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309.8元及生活补助900元;8.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33000元;9.支付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医疗费911元;10.支付2016年2月报销费用1170.9元;11.支付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其他费用2895.5元;1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0元;13.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因单位未返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无法就业期间的工资25400元。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5564号裁决书,裁决:和平监理公司支付靳腊春2016年3月13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023.8元、2016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 44505.75元、2016年4月4日及5月1日、6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401.72元、2017年1月1日至1月15日期间工资695.17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休息日加班费6309.8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739.88元、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期间工资10114.94元;驳回靳腊春其他仲裁请求。和平监理公司及靳腊春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查明:靳腊春于2014年4月1日入职和平监理公司,担任总监职位,双方签有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和平监理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向靳腊春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靳腊春表示其于2017年3月1日收到该通知书。我院审理后作出(2017)京0105民初63620号民事判决:“一、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靳腊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的工资253000元;二、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靳腊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41.7元;三、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靳腊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01.72元;四、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靳腊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 八日期间的工资10114.94元;五、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靳腊春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期间的工资695.17元;六、和平监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靳腊春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739.88元;七、和平监理公司无需给付靳腊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44505.75元;八、和平监理公司无需给付靳腊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6309.8元;九、驳回靳腊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和平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靳腊春及和平监理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京03民终430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靳腊春还曾以和平监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和平监理公司:1、返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印章;2、返还扣押的北京市社保卡。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7]第007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靳腊春不服该决定,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京0105民初2816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靳腊春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印章。(已履行);二、被告北京和平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靳腊春北京市社保卡。(已履行)”,该判决作出后,靳腊春及和平监理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京03民终4235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靳腊春主张因和平监理公司拒绝返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及社保卡(医保),拒绝给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其无法与北京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监理单位签劳动合同,造成靳腊春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无法就业的损失。靳腊春还主张因和平监理公司做手脚导致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不能转注更不能延续注册到新单位,因此造成其与新单位(北京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解除了劳动合同,给其造成工资报酬损失。靳腊春就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8年8月28日靳腊春与北京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系统入会须知;3、和平监理公司另案中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清单;4、靳腊春在新单位电脑上查询的截图;5、北京市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平台监理企业-监理合同业绩信息网上打印件;6、劳动合同意向协议通知书;7、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平监理公司对上述除答辩状外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另查,靳腊春为城镇户口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靳腊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靳腊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巍 人民陪审员杨国荣 人民陪审员齐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思梦
判决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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