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1403执46号
判决日期:2020-07-03
法院: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辽14民终15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秦某与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7070.17元,执行费1484.00元已交付。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秦某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艳秋
审判员贺亚军
审判员王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树常
判决日期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