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翁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05执11857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与翁华生、陈玉刚、马杰、陈长宝、高懿洋、陈晓芳、陈龙、张雨飞、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玉红、康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翁华生、陈玉刚、马杰、陈长宝、高懿洋、陈晓芳、陈龙、张雨飞、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玉红、康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翁华生、陈玉刚、马杰、陈长宝、高懿洋、陈晓芳、陈龙、张雨飞、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玉红、康志强名下银行存款6779004.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王松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全顺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