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聚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03财保151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聚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聚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吴卫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莹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