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全晋商贸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桂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2801民初2001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鹤峰县全晋商贸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桂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随州倾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泉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鹤峰县全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恩施市桂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省鹤峰县全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恩施市桂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长聂本军
审判员尹学友
审判员谭远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悦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