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11民申8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成生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月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冠成生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万登兵、叶润强借用被申请人企业资质,以被申请人名义与申请人签订,该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二、《关于E栋钢构厂房支付承诺书》未成立生效,2017年1月17日增补工程预算编制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提供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的建安税票,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申请人在支付工程款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支付欠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要支付逾期利息,亦应在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的基础上,按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审判决按24%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五、被申请人未使用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迟延交付案涉厂房,施工方应承担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原审对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的应减少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予评判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游荣
审判员严怀
审判员张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华贞
书记员汪霞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