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2财保261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2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2196359元。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219635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白剑
审判员魏钰
审判员陈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翔宇
书记员陈蕾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