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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尹继云
联系方式:0870-2226158
注册时间:2004-12-26
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6号
简介:
在本省内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广告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业务;无线接入业务(含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服务;其中3.5GHz无线接入业务覆盖范围不含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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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波、杨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民申3012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宁波、杨凯因与被申请人陈建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昭通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宁波、杨凯申请再审称,李宁波新找到《收据》和《彝良县分公司角奎镇振兴街10号商铺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商铺的承租人是移动昭通分公司,李宁波、杨凯依据《业务代理协议》的约定使用商铺,李宁波、杨凯与陈建华无事实上的商铺租赁关系。李宁波提交李朝东、白孝科的证人证言,一、二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陈建华陈述认可其与移动昭通分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放弃对李宁波、杨凯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没有采纳该陈述,偏袒移动昭通分公司,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代理律师相互勾结,存在违法代理行为,二审人民法院没有严格审查,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李宁波、杨凯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孔斌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王桂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罗丹
判决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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