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波、杨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民申3012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宁波、杨凯因与被申请人陈建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昭通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宁波、杨凯申请再审称,李宁波新找到《收据》和《彝良县分公司角奎镇振兴街10号商铺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商铺的承租人是移动昭通分公司,李宁波、杨凯依据《业务代理协议》的约定使用商铺,李宁波、杨凯与陈建华无事实上的商铺租赁关系。李宁波提交李朝东、白孝科的证人证言,一、二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陈建华陈述认可其与移动昭通分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放弃对李宁波、杨凯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没有采纳该陈述,偏袒移动昭通分公司,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代理律师相互勾结,存在违法代理行为,二审人民法院没有严格审查,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李宁波、杨凯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孔斌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王桂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罗丹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