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民初12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1月13日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50244.3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50244.3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侯晓燕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盛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广振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