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尚物业有限公司与海立方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5执405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5民初258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41044.1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后支付了50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要求暂时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沪0105执4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缪巍
审判员朱佳伟
审判员吴沁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靳晓东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