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兆义与蒋焕山、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3民终1974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肖兆义因与被上诉人蒋焕山、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常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兆义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兆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兆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许家才
审判员陈二伟
审判员李小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海燕
书记员李亦琦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