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1民辖终83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4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相关法律法规错误,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以下九类:(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九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仅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其他八类不属于专属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本案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裁定中将该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适用专属管辖是错误的。故请求依法撤销富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4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属于法律强制的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施工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云南省富民县,本案应由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审理。答辩人于2019年9月以同样的请求及事由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111民初1111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对起诉不予受理,答辩人才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谢海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星妤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