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市恒升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柯群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6民终96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西东兴市恒升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群奇、原审第三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东兴市恒升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45元(上诉人广西东兴市恒升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74367元),减半收取61972.5元,由上诉人广西东兴市恒升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崔静
审判员禤汉奇
审判员李启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蔡澄莎
书记员廖兰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