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树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709财保7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0年5月21日,申请人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在张家口崇礼区人民法院的工程款30万元。事实与理由为2016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岳树东与申请人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申请人将租赁器材送达到了被申请人承揽的石窑子法庭建筑工地,供被申请人使用但至今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的租赁费,其所使用的租赁物也未返还。申请人金多次催要,二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好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自愿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树东在在张家口崇礼区人民法院的工程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始日期以本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相应协助机构之日起为起始日。
二、冻结期间,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包括被申请人均不得对上述冻结存款实施发放、转移、挪用、担保等行为,也不得实施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本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丽鹏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