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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
联系方式:0374-3212398
注册时间:2009-05-14
公司地址: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
简介:
仪器仪表,智能变配用电控制保护设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谐波治理及电能质量产品,节能、储能及电力电子设备,变配用电屏、台、柜、箱,楼宇自动化产品,交直流开关设备及不间断电源、防雷产品,地铁及轨道电气产品,输变配用电设备,变压器,开关,自动化控制系统及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设备租赁及相关技术服务;售电;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护、试验及总承包;施工劳务承包;消防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消防产品的开发及销售;巡检机器人;视频监控系统;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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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003民初5288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合同款784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计29640元,按实际还款日期计算),共计1080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小岛基地配电室项目订货合同》(合同编号:17B247),被告向原告购买环网柜设备,合同总金额148459元,付款方式:预付款20000元,到货款50000元,验收送电或货到现场3个月支付运行款71000元,质保金7459元。截止2017年6月23日,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向被告供货环网柜设备,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支付款项70000元,即合同预付款20000元+到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78459元未支付。鉴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原告一直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但是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共计78459元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断。 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7B247的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小岛基地配电室项目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环网柜设备;合同价款为148457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2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款,到货款50000元,货到现场7日内付款,运行款71000元,验收送电或货到现场3个月(到期7日内)付款,质保金7457元,质保期满(到期7日内付款);质保期自验收送电之日或货到现场3个月起计算1年;违约责任为如需方不按期支付或者逾期支付供方货款的,需方应按应付货款的千分之一每天向供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6月9日,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预付款20000元,于2017年6月23日支付到货款50000元,运行款及质保金未支付。2019年3月22日,双方出具对账函一份,确认欠款数额为78459元。该欠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款项784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71000元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7459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由被告青海创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连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 履行告知书 履行义务人: 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你方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对于案件的执行款,你方可有以下履行方式: 1、直接向当事人履行; 2、将案件执行款转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户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判决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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