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高映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1902执异79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高映林与四川省巴中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阳交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恩阳交建公司称:1、恩玉公路改造工程I标段回购款已于2020年3月13日经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和我公司委托巴中市金汇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回购主体支付该项目回购,后续回购事宜由金汇公司全权负责,异议人已不是该项目回购款的履行主体。2、根据异议人与东兴房产公司的合同约定,经过回购主体财务核算,该项目回购款总金额为20933.7万元,抵减东兴房产公司的借款及预付款金额合计20933.7万元,尚有交通预付款177.5万元未抵减;东兴房产公司对异议人已经没有债权,异议人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综上,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川1902执1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原告高映林与被告东兴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川190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东兴房产公司在2020年4月7日前向原告高映林一次性支付水泥货款588413.20元及资金利息。因被告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高映林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于2020年4月21日向恩阳交建公司发出(2020)川1902执1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东兴房产公司在恩阳交建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783945.20元。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供了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委托支付恩玉公路改造工程I标段回购款的函》(恩区交函[2020]8号)。该函载明,根据2019年11月27日二届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和2020年3月12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金汇公司作为回购主体支付恩玉公路改造工程I标段回购款(包括投资额、投资回报、投资利息)20933.7万元;回购期及金额具体为:2017年2月1日为第一期回购时间、应支付回购款6233.42万元,2018年8月1日为第二期回购时间、应支付回购款4675.06万元,2020年2月1日为第三期回购时间、应支付回购款10025.22万元;备注:投资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日,以上金额暂按财评价为基数计算,最终以审计局审核结果进行调整清算为准。2020年3月13日恩阳交建公司亦作出《关于委托支付恩玉公路改造工程I标段回购款的函》(恩交建司函[2020]3号),其内容与恩区交函[2020]8号相同
判决结果
撤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执1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异议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设定的扣留和提取783945.20元工程款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扈拯
审判员魏铭
审判员王兆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译丹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