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11民初1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差欠的天保湾合同款项本金(质保金1577538.84元,计算方式:结算开票金额31550776.68元×95%-已支付3630000元)共计26343238.04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98639.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3倍自开票之后一个月起分段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2%的1.3倍计算利息。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损失28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锦江生态带整治项目(二期—锦江桥梁建设(云龙湾大桥)项目钢结构制作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云龙湾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制作云龙湾大桥的钢结构,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5251038.43元(该欠款不在本次诉讼范围内)。云龙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让原告承揽了天保湾大桥的钢结构制作,原告于2019年6月9日开始第一批次交货,均按约履行了义务,并于2019年12月25日将最后一批次竣工资料移交清册及附件交于被告。2019年12月,原被告双方对天保湾大桥项目后补签订了《锦江生态带整治项目(二期—锦江桥梁建设)(天保湾大桥)项目钢结构制作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以下“天保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制作天保湾大桥的钢结构,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尚欠26343238.0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欧阳武
审判员朱卫
审判员郑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延超
书记员周娟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