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行初10445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26341号关于第31556210号“爱爱医”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10日。
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8月21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10月17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第7607210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被注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二、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持续地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1556210
3、申请日期:2018年6月12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的服务(第44类4401-4402群组):医院;医药咨询;医疗保健;理疗;医疗护理;整形外科;心理专家服务;远程医学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7607210
3、申请日期:2009年8月10日。
4、专用期限: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44类4401-4402群组):医院;医药咨询;医疗保健;理疗;医疗护理;整形外科;心理专家服务;远程医学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
三、其他事实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交了5份新证据。证据1-2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主体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证据3-5用以证明原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经查,本案引证商标权利人北京图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图胜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注销。
另查,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撤销公告(2020年1月27日第1681期)。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26341号关于第31556210号“爱爱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31556210号“爱爱医”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华
人民陪审员丁艳玲
人民陪审员郭桂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嗣卓
书记员白洁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