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行初12835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83290号关于第30423311号“华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8月7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10月1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11月5日。
被告以第30423311号“华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违反了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原告字号“华海”具备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华海的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三、第15318345号“华海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号:30423311。
3.申请日期:2018年4月23日。
4.标识:
诉争商标
5.指定使用商品(第5类,类似群:0501):人用药;针剂;片剂;水剂等。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上海百岁行药业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318345。
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0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
5.标识:
引证商标一
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类似群:0501):医药制剂;人用药;膳食纤维;片剂等。
三、其他事实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的公告(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商评字[2019]第183290号关于第30423311号“华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30423311号“华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杜长辉
人民陪审员丁敏
人民陪审员宫朝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晓慧
书记员陈文慧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