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宏、李凤全等与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522民初1838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宏、李凤全、王三松与被告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城乡建设规划局、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原告陶宏、李凤全、王三松与被告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城乡建设规划局、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本院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现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陶宏、李凤全、王三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陶宏、李凤全、王三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云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旭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