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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金水勇
联系方式:025-83108220
注册时间:2005-08-26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6号
简介:
在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内从事: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企业形象策划(不含限制项目)。从事停车场经营管理业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从事小区会所乒乓球室、羽毛球馆、网球馆、篮球馆、桌球室、健身房的经营。日用百货、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办公器械、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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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与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1民终3759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进因与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被上诉人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进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3月30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工资24683.95元(延时加班16445.05元+双休日加班8238.9元)。事实与理由:1.王进每日工作12小时,去掉白班两次用餐时间(中餐和晚餐)合计1小时,夜班无用餐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为11.5小时,已付加班费是按照每日10.5小时计算的,还有1小时的工作时间,未付加班费。现有2018年12月3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8日的三份夜班值班记录本,可以证明王进夜班无法休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值班记录本都由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保存,王进提交的白班值班记录本和三份夜班值班记录本,已经就加班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拒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没有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适用法律错误。 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辩称:加班工资已经按照10.5小时足额支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王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2015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4772元。王进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3月30日加班加点工资24683.95元。计算方式:一、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3月30日加班加点工资,每天3.5小时,扣除0.5小时吃饭时间,白班吃饭一小时因为吃两顿。夜班不吃,均算为每天0.5小时吃饭。1、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31日最低工资为1890元,1890元÷21.75天/月=86.90元/天,86.90元/天÷8小时=10.86元/小时;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31日共上班65天,10.86元/小时×65天×3.5小时×150%=3705.98元。2、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共上班209天,2020元÷21.75天/月=92.87元/天÷8小时=11.61元/小时;11.61元/小时×209天×3.5小时×150%=12739.07元。二、双休日加班,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31日共十周,86.90元×10周×200%=1738元。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共35周,92.87元/天×35周×200%=6500.9元。综上,3705.98元+12739.07元+1738元+6500.9元=24683.9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进于2015年1月21日入职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安排王进在安管岗位从事安管工作,期限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劳动报酬采用月薪制,每月1890元,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2019年3月30日,王进向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4月17日,王进向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内容为:请求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2015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4772元,该委作出宁建劳人仲案字[2019]第465号仲裁裁决书,认为2018年4月18日之前的加班工资已过仲裁时效,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3月30日加班工资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已经足额向王进支付,故对王进的申请不予支持。王进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另查明,王进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当时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8月前为1890元,2018年8月及之后为2020元),加班工资基数亦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王进固定加班费2018年8月前为2160元,2018年8月及之后为2480元),王进上六(白班或夜班,每班为12小时)休一。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王进每周五休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王进每周六休息。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向王进发放的工资(应发)数额为:2018年5月4600元,6月4692元,7月5070元,8月5008元,9月5374元,10月5597元,11月4500元,12月4500元,2019年1月5109元,2月4500元,3月4500元。 王进主张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共出勤65天,其中双休日加班为10天,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共出勤209天。其中双休日加班为35天。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为8天,但王进所称清明与五一假期并不在其诉请范围内,故认定法定节假日6天。以王进每日工作10.5小时计算,王进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135个小时(54天×2.5小时),节假日加班105小时(10天×10.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10.5小时(1天×10.5小时);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422.5小时(169天×2.5小时),节假日加班367.5小时(35天×10.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2.5小时(5天×10.5小时)。据此计算王进在此期间的加班工资为[1890元÷21.75天÷8天×(135小时×1.5+105小时×2+10.5小时×3)+2020元÷21.75天÷8天×(422.5小时×1.5+367.5小时×2+52.5小时×3)]=22541元。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在此期间向王进发放的固定加班费与其他加班费为27996元(1080元+2160元×2+2480元×8+342元+342元+366元+1097元+609元)。故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已按每日工作10.5小时向王进发放加班费。 王进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9年3月11日的值班记录,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王进白天上班除去半小时吃饭外,其余11.5小时均在岗位上工作。记录本载明值班时间7:00-19:00,值班人:王进。值班情况中载明,王进7点到岗位接班,11时记录“领班通知换4#岗执勤吃饭”,12时记录“岗位执勤,加强人员监控,未见异常”,17时记录“徐连勤换岗执勤吃饭”,17时41分领班查岗记录“检查岗位执勤,未见异常”,18时记录“岗位执勤,加强园区车辆监控,未见异常”。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认为该记录仅证明王进在岗期间的工作情况,未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时间。 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9年3月的安管员排班表,该排班表记录了当月安管员的排班情况,王进在上方签字确认。排班表的下方载明:白班:7:00-19:00,夜班19:00-7:00,另:期间有一个半小时的休息时间(含用餐时间),管理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王进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排班表下面的备注不认可,表示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因长期人员不足,无法安排1.5小时的休息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进主张其在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工作时每日只有0.5小时的休息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为11.5小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9年3月11日的值班记录,但该份值班记录系白班的记录,该记录中载明了11时与17时通知换班吃饭的情况,未体现王进主张的白班休息时间不足,亦无法证明王进主张的夜班无法休息的情况。且从工资发放表来看,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向王进支付的固定加班费及其他加班费的总和已超过王进按3.5小时加班时间计算出的加班费用。故对王进主张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3月30日加班加点工资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本院审理期间,王进提供如下证据:2018年12月3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8日其他员工的夜班值班记录表,证明王进夜班12小时,所有时间段都在工作,没有休息时间。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是王进的值班记录,只记录了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不能说明其工作时间有无休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中海物业南京分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已经按照10.5小时向保安人员发放了足额的加班工资。 二审中,王进对工资表的工资构成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干 审判员王晓燕 审判员王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汪光骞 书记员顾欢
判决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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