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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施绍言
联系方式:0790-7057995
注册时间:2009-06-04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魁星路哈佛园(仙来区管委会)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预应力工程、城市园林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冶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模板脚手架、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劳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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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与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绍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502民初2458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第一被告)、施绍言(下称第二被告)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第一、二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285000元,并且自2020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1425元的利息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285000×6%÷12);2、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被告与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纠纷案两件,追讨工程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律师服务费按风险代理方式:1、被告在收取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标的款后按到位金额的10%支付给原告作为诉讼代理费。2、被告收取每一笔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被告的费用,被告必须在两天内按10%的比例支付给原告代理费。3、无论被告与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调解(庭外调解)、和解、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履行、被告撤诉,都视为原告工作完成,被告需按标的款的10%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签订本协议后被告不得解除本合同,否则需按起诉标的款的10%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法院收取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支付。并且声明: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范围内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他费用,应由被告另行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切实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州湄潭县法院起诉、保全、庭审、现场勘察、调解、结算等法律服务,往返贵州湄潭县11次。 2020年1月24日被告与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被告向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书,2020年2月4日,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支付285万元工程款,被告也于2020年2月4日向贵州省湄潭县撤诉。 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285000元,第一被告是由第二被告一人出资设立,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将律师代理费支付给原告,原告到被告处追讨未果,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答辩:1、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郭峰律师在第一被告处领取了52万元款,已远超其要求领取的律师费用。2、贵州江葛水泥厂项目工程、工程量鉴定费40万元,公司已按原告的要求转入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协商调解撤诉未进行鉴定,撤诉二个多月,原告一直拖延未去办理鉴定费返还事项,未尽职责,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负责。3、委托代理合同是在第二被告喝醉酒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的,理应无效。4、原告提供的出差住宿发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第一被告与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讨工程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按风险代理方式:1、被告在收取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标的款后按到位金额的10%支付给原告作为诉讼代理费。2、被告收取每一笔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被告的费用,被告必须在两天内按10%的比例支付给原告代理费。3、无论被告与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调解(庭外调解)、和解、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履行、被告撤诉都视为原告工作完成,被告需按标的款的10%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签订本协议后被告不得解除本合同,否则需按起诉标的款的10%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法院收取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声明: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范围内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他费用,应由被告另行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代理被告向贵州省湄潭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保全,申请鉴定和缴纳相关费用等法律服务。 2020年1月24日被告与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2020年1月24日被告向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能支付二百八十五万元到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与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认可工程款结清并已支付完毕,后贵州江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被告的承诺书向被告支付275万元工程款(其中扣除十万元为预扣税)。2020年2月4日被告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了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书。 另查明,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一人投资成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持有第一被告百分之百的股权,系第一被告的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二份、承诺书、民事撤诉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湄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登记信息、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三份、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帐单二份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代理费)285000元; 二、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1425元的利息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 三、被告施绍言对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9元,由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绍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素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黎香兰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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