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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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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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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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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执复14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原为湖南省公路管理局)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中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湘06执异2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岳阳分行)与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湖南恒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湖南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南公路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中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湘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一、环达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工行岳阳分行贷款本金53800040.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800040.3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19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本金1700万元自2017年8月1日按年利率5.20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本金2700万元自2017年8月1日按年利率5.68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恒通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环达公司追偿;三、湖南公路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本金26800040.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800040.3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19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本金1700万元自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5.20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环达公司追偿;四、驳回工行岳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湖南公路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湘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岳阳中院(2017)湘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岳阳中院(2017)湘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湖南公路局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本金26800040.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800040.3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19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本金1700万元自2017年8月1日按年利率5.20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在环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湖南公路局清偿后,可以向环达公司追偿。工行岳阳分行因环达公司等未履行义务,向岳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22日,岳阳中院作出(2019)湘06执140号执行裁定: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环达公司、恒通公司、湖南公路局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等值财产。湖南公路局不服,向岳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本案中止执行。 另查明,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开办资金为2624万元,举办单位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5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破申9号民事裁定,受理环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2019年12月19日,岳阳中院作出(2019)湘06执140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18)湘民终6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岳阳中院审查认为,本案生效判决确认湖南公路局在环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因此,是否已达到不能清偿的状态,取决于是否存在方便执行的财产,即清偿直接、变现容易、回收便捷的财产,并非湖南公路局所主张的“只有在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和措施执行完毕环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才能视为不能清偿。现环达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对环达公司的财产已难以执行,从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角度出发,该院依法冻结(查封)湖南公路局财产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湖南公路局的异议请求。 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根据(2018)湘民终686号民事判决,本案应首先执行环达公司的财产,再由复议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现主债务人环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环达公司财产的执行将通过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属于环达公司无法执行的情形,也不能认定“不能清偿”的情形。在环达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复议申请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本案应中止执行或驳回申请执行人工行岳阳分行的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岳阳中院(2019)湘06执异238号执行裁定。 工行岳阳分行答辩称,环达公司已经破产,法院应裁定对环达公司中止执行,即无法对环达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环达公司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本息已成既定事实,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不能清偿”的标准。按照生效判决,复议申请人应当在环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履行的债务金额明确,即债务本金26800040.3元及利息的二分之一。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岳阳中院(2019)湘06执异238号执行裁定
判决结果
终结对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提出的复议审查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腊妍 审判员周小辉 审判员方湘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宇丹 代理书记员尹雅司
判决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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