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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9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建虎
联系方式:0317-2133900
注册时间:2014-08-01
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中国银行海兴支行三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核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生产、销售电力电量及相关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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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924执异8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海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19)冀0924民初4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中核化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复议称,关于贵院发出的(2019)冀0924民初456号的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以下简称“裁定书”),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核电”)经过认真研读,对裁定书中“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157077元予以冻结(其中冻结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的存款以12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的内容现提出以下异议:1、河北核电与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巷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其分包商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成勘”)无合同关系,中冶成勘并非负连带责任,对中冶成勘的负债义务应由井巷公司全权负责;2、对河北核电执行财产保全,对井巷公司的其它分包商是不公平的,将由于该执行行为影响对其它分包商的支付,引起更多的诉争。综上,我公司认为贵院裁定的财产保全冻结总额18157077元应全部从井巷公司执行,不应对河北核电执行,请贵院予以调整。 若贵院仍坚持按裁定书的内容执行,请贵院详读裁定书中上述有关被执行人执行金额的内容,并请进一步核实执行情况。经我公司查询,贵院是按18157077元对河北核电进行的全额执行,未按裁定书中“以12000000元为限”的内容进行执行,希望贵院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1日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立即冻结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57077元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19)冀0924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对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57077元予以冻结(其中冻结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的存款以12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在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时,将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的账户存款18157077元采取冻结措施,实际控制金额32.61元
判决结果
一、驳回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撤销该民事裁定的异议请求; 二、将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实际冻结数额变更为12000000元范围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青松 审判员李红瑞 审判员朱维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华晓静
判决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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