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拓普电器有限公司、邹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1002执67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郴州拓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志芳、郴州市卢浮宫大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湘1002民初6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志芳、郴州市卢浮宫大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郴州拓普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志芳、郴州市卢浮宫大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0年1月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邹志芳、郴州市卢浮宫大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对其银行账户内的13724.96元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有一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1月9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邹志芳、郴州市卢浮宫大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本院对其中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目前正对该房产进行询价中。
三、2020年1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邹志芳、郴州市卢浮宫大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1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邹志芳、郴州市卢浮宫大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已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
五、2020年6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郴州拓普电器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郴州拓普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8163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3724.96元,尚有867912.0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李文平
审判员周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轲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