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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7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声华
联系方式:0591-86259770
注册时间:2000-04-26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新村28号永祥苑3幢1302单元、1303单元
简介: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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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105民初83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声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尾镇政府”)、第三人福州市马尾区马江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沈镇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被告马尾镇政府及第三人征收中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恒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19067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设立了马尾镇进步里旧屋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进步里指挥部”),并由进步里指挥部将马尾区船政山上、小学以东旧屋(以下简称“船政山旧屋拆除工程”)交由原告拆除。2014年,被告马尾镇政府设立了马尾镇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以下筒称“危旧房指挥部”),并由危旧房指挥部将魁岐棚户区改造项目(快洲村片)地块旧屋(以下简称“快洲村旧屋拆除工程”)交由原告拆除。2015年5月20日,福州市住建委下发了《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福州市所有房屋拆除工程项目需增设防尘网、配备2台风送式喷雾机并持续交叉喷雾降尘、使用雾炮机等。按照该文件要求,原告所施工的船政山旧屋拆除工程以及快洲村旧屋拆除工程项目现场均作了相应调整。由于防尘措施要求的提高,原告施工投入加大,造成原告旧屋拆除工程造价上调。因考虑上述旧屋拆除工程拆除工期紧张,被告要求先行进行旧屋拆除,后期就合同变更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并予以结算。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6年10月完成了上述旧屋拆除工程。原告完成上述旧屋拆除工程后,多次要求被告对旧屋拆除工程款项予以结算。2017年12月28日,被告形成了《马尾镇2017年底18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了:1、马尾镇范围内2015年7月一2016年10月期间施工的各拆旧项目最终拆旧项目单价为31.5元/平方米;2、旧屋拆除面积以马江房屋征收中心提供的确权面积为准。3、由原合同协议各签约方,就合同变更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后经第三人确认:原告就船政山旧屋拆除工程2015年7月-2016年10月间拆旧确权面积为17012.92平方米;2、原告就快洲村旧屋拆除工程2015年7月-2016年10月间拆旧确权面积为43518.57平方米。原告确认上述确权面积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其所确认的31.5元/平方米的单价支付款项,但被告至今却仍未支付。为此原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马尾镇政府辩称,原告与被告已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签订拆旧合同,拆旧合同约定的是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拆除工程旧料款,按照单价每平方米5.6元计算。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旧料回收款,被告无需支付这个工程价款。 征收中心辩称,第三人在原告和被告这个拆旧合同中仅仅是确认工程量,与支付款项没有任何关系,依法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 恒声公司所提交的福州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拆旧项目统计表及马尾镇政府提交的拆旧合同、付款凭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对恒声公司提交的图片,可与拆旧统计表和付款凭证相互印证,证明恒声公司实施相应施工及设备投入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前述本院采纳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6月13日,恒声公司与马尾镇进步里旧屋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签订《旧屋拆除承包协议》,约定由恒声公司负责拆除马尾旧镇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工程,并约定恒声公司应当支付旧料款及保证金合计38.2万元。2014年4月15日,恒声公司与马尾镇危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旧屋拆除承包协议》,约定由恒声公司负责拆除魁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快洲片),并约定恒声公司应当支付旧料款及保证金合计20万元。之后恒声公司支付了相关旧料款、保证金并入场施工。2015年5月20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榕建安(2015)33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第三部分整治内容第三项房屋拆除工程中要求进行防尘围护,包括配备喷雾机等设备,实现现场围挡、防尘围护、降尘措施等。恒声公司按照要求增配设备和设施导致施工成本增加。经恒声公司向马尾镇政府反映和申请,2017年12月16日,马尾镇党政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涉及马尾镇征收地块旧房拆除工程结算事项同意以拆旧项目单价31.5元每平方米结算,旧屋拆除面积以征收中心提供的确权面积为准。后经征收中心确认,恒声公司在魁岐棚户区改造项目(快洲片)地块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拆旧面积为43518.57平方米,在船政山旧房拆除工程地块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拆旧面积为17012.92平方米,恒声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另查,进步里指挥部、危旧房指挥部均系马尾镇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经本院询问,马尾镇政府对进步里指挥部、危旧房指挥部对外签订合同法律责任应由其承担不持异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06741.93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0.67元,减半收取计10980.33元,由被告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负担。被告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镇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晓蓉 书记员林剑英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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