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182执394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信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70275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9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
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吴春洪
审判员张卫国
法官助理杨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文瑞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