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芳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2、杨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青2521财保8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共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夏芳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2、杨某、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济南市槐荫支行37001616108050001647的账户内60万元存款;被申请人张某2、杨某在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海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债权收益;被申请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在青海海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债权收益,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宁夏芳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码:PZDM202063250000000009)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济南市槐荫支行37001616108050001647的账户60万元存款;被申请人张某2、杨某在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海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项目的价值60万元工程款债权收益;被申请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在青海海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项目的价值60万元工程款债权收益,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宁夏芳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宁夏芳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马海东
审判员唐颖
审判员切羊卓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索南项秀
书记员张积娟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