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623091693
注册时间:2013-08-07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花路19号4-9
简介:
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吴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08民初22103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曦娟、张颖、被告吴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重庆爽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爽购科技”)于2014年11月由吴聪等自然人组建,法定代表人为邹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15年8月,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入股该公司。2017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撤资退款协议》,约定原告按原股本金额退出其股份,金额20万元,原告所持股份由被告全额购入。股份转让金由被告在协议签订时向原告支付5万元,剩余的15万元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原告付款,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为两年(2018年、2019年),每年支付7.5万元,支付日为当年2月底前。协议还约定被告若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则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并要求全额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6月、8月、9月三次共向原告支付5万元。但原告至今并未收到上述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应向原告支付的7.5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余款,但被告始终未予以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聪辩称:1、撤资退股协议不是股东会会议,该合同不合法。2、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在撤资退股时需要召开股东会,但是付伟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参加股东会,且在撤资退股协议中不是付伟本人签字。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重庆爽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吴聪(乙方)、付伟(丙方)签订《撤资退款协议》,主要约定:重庆爽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爽购科技”)于2014年11月由吴聪等自然人组建,法定代表人为邹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15年8月,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入股该公司。甲方按原股本金额退出其股份,金额20万元。一、甲方所持股份由乙方全额购入,甲方不享受在投资本公司期间所有权益,也不承担在投资本公司期间的所有债务,相关权益及债权债务均转移至乙方。二、退股方式:1、乙方以现金或者银行转款方式购买甲方所持股份,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支付甲方5万元。2、乙方应付甲方剩余15万元,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向甲方付款,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支付期为两年(2018年、2019年),每年支付7.5万元,支付日为当年2月底前。3、违约责任:乙方若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并要求全额还款。三、账目和债权债务及经营。1、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该公司的所有账目账务以及所以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2、本合同签字后,该公司实际营业开始的盈亏以及后续的盈亏均与甲方无关,乙丙双方自负盈亏。 2017年6月29日、8月11日、9月13日,吴聪向原告向案外人钟宇支付2万元、25000元、5000元,合计5万元。2017年9月1日、12月5日,钟宇以重庆爽购网络科技公司、吴聪名义向原告转账4.5万元、5000元,合计5万元。 另查明:重庆爽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邹凤,其股东为吴聪、付伟、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勿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吴聪于2019年6月24日向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撤资退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页、支付宝账单、三峡银行转账凭证3张,被告吴聪举示的证据重庆爽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及当事人陈述,经本院查证属实,可以采信。 被告吴聪举示的证据股东会决议三份,拟证明本案撤资退款应采用此种形式,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公司章程已约定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故对被告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聪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国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吴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钟原 人民陪审员滕燕 人民陪审员廖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立
判决日期
2020-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