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飞与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0)陕0626执246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飞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文飞于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飞材料款29811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材料款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飞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3488.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飞材料款2981100元,并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材料款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飞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3488.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2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履行了案件款5952265.5元。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文飞兑付了案件款5952265.5元。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3488.5元、执行费32211元。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文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