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盐津县人民医院> 盐津县人民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盐津县人民医院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暂无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
简介:
--
展开
曾绕宽、曾绕相等与盐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623民初1676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绕宽、原告曾绕相、原告曾饶平、原告曾尧凤、原告曾饶静、原告曾饶容、原告曾饶献与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春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绕宽、原告曾绕相及七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彩彰,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绕宽、曾绕相、曾饶平、曾尧凤、曾饶静、曾饶容、曾饶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156644.86元(其中1、医疗费766.36元;2、丧葬费52038.50元;3、一次性死亡赔偿金53840.00元;4、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许,原告七兄妹的母亲何贤英因头昏头痛到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求治,门诊以高血压收住内科。原告母亲入院时,自动体位,步行入院,步态正常。神志清晰,检查合作。语言清晰,对答切题。一办完住院手续,医院便为原告母亲输液。身体本无大碍的病人,短短两三个小时便出现病危,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有医院病历等证据为据。原告母亲因病入院,被告应当诊断准确、合理用药,原告母亲出现死亡结果,医院处理不当,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辩称:医院没有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1、患者既往有高血压、脑梗死病史10年余,未规律检测血压,一直未规律治疗,此次入院行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心超提示心脏结构及功能异常,患者死亡原因多考虑自身疾病所致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可能,与医疗行为无关;2、患者来院后积极完成相关辅助检查,并根据相关检查予以治疗,输液过程中患者无输液反应、无过敏反应等不适,我院诊治均按诊疗常规及规范进行;3、诊疗过程中,相关医务人员均有执业资质。 原告曾绕宽、曾绕相、曾饶平、曾尧凤、曾饶静、曾饶容、曾饶献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各一份;2、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3、盐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报销单复印件一份;4、患者病历复印件一份。经质证,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对所有证据三性无异议。 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围绕答辩提交了患者全病历复印件一份。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三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死者何贤英生前生育了七个子女,即原告曾绕宽、曾绕相、曾饶平、曾尧凤、曾饶静、曾饶容、曾饶献。2019年10月27日,患者何贤英告知原告曾绕相自己感冒头昏,原告曾绕相及家属便陪同母亲到盐津县人民医院就诊。何贤英在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门诊处就诊,入院病情介绍为:反复头晕、头痛、发现血压升高数年,既往高血压、脑梗塞病史。初步诊断为:头痛查因,脑梗塞后遗症期。并于当日9时35分收入内一科住院治疗。住院后被告对患者何贤英行心脏彩超、螺旋CT、心电图、抽血化验检查。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根据上述检查初步诊断为:1.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2.脑梗塞后遗症;3.肺部感染;4.窦性心动过缓;5.老年性心脏瓣膜病;6.心肌缺血;7.高脂血症;8.高尿酸血症;9.糖尿病?随后被告盐津县人民医院根据检查结果给予治疗方案:予I级护理,嘱低盐饮食,高血压病教育,予“血塞通”改善微循环,“胞磷胆碱”营养脑细胞改善脑细胞代谢,“清开灵”清热解毒、开神醒脑,“哌拉西林舒巴坦”抗感染,“甲磺酸氨氯地平、马来酸依那普利”降压,“阿司匹林”抗血小板聚集,“阿托伐他汀”调节血脂,稳定斑块,等对症支持医疗。2019年10月27日15时4分,患者何贤英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未触及颈动脉搏动,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院立即对其面罩吸氧,心电监测,行徒心肺复苏术,注射药物,予心脏除颤仪行非同步电律200J一次,于15时44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1.心源性猝死;2.心室颤动。死亡诊断:1.心源性猝死;2.心室颤动;3.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4.脑梗塞后遗症;5.肺部感染;6.窦性心动过缓;7.老年性心脏瓣膜病;8.心肌缺血;9.高脂血症;10.高尿酸血症;11.糖尿病? 另查明,何贤英死亡后,其亲属已将何贤英遗体进行了土葬,至今未对何贤英遗体进行尸检,也未对何贤英的死亡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庭审中,本院已询问原告是否申请医疗过错等鉴定,原告认为该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非原告,坚持不申请鉴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曾绕宽、曾绕相、曾饶平、曾尧凤、曾饶静、曾饶容、曾饶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3.00元,减半收取计1716.50元,由原告曾绕宽、曾绕相、曾饶平、曾尧凤、曾饶静、曾饶容、曾饶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廖春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晓微 书记员越粮栋
判决日期
2020-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