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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智绘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庆业
联系方式:13681337829
注册时间:2017-09-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鲁疃路5号院(中国电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产业基地)A栋六层658房间
简介: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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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联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中电智绘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民终4318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华兴联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因与被上诉人中电智绘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梁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韩冬、被上诉人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友平、汪亚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电公司支付华兴公司居间损失552670元。事实和理由:一、华兴公司、中电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但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客户看房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并非合同,华兴公司与中电公司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这与查明的事实“华兴公司与中电公司签订登记表,并先后三次带领中电公司考察涉案房屋”的基本事实自相矛盾。1.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电公司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根据中电公司承租要求,华兴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带其考察了骏马国际大厦12层、骏马国际大厦8层,于2019年1月22日带其考察了茅台大厦28层,因此中电公司才与华兴公司签署了登记表,该表具有合同的主要要件,有签约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签字、华兴公司何时何地提供的具体居间服务,除表中记载的带看服务外,华兴公司还代其与业主洽谈租赁价格,努力促使其与业主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中电公司完全接受了华兴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居间合同已经签署,且居间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双方间已经形成居间合同关系。2.登记表只有一张纸,声明行进行了加粗强调,字体大小也与其他段落字体大小一致,中电公司签署登记表时,当然已经注意到了声明内容。事实上带看房屋时,中电公司曾询问带看服务是否收费,华兴公司拿出登记表,并提示中电公司注意条款“看房不收费,佣金最终由开发商或业主支付”,故中电公司才放心签署了登记表。3、在答辩意见、庭审笔录中,中电公司也认可华兴公司为其提供了居间服务,只是认为华兴公司未能把握机会,中电公司并非恶意违反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越俎代庖,否定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明显超越了职权范围,严重损害了华兴公司的合法权益。4、本案属于商住房居间服务中的跳单纠纷,并非新类型、新案件,大量已生效判决均认可中介公司与承租者签署登记表,并有实际带看房屋的行为即表明双方间形成居间同关系,本案对居间合同及居间合同关系的认定是违背基本事实的,严重妨碍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正常发展,严重损害了广大房地产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二、中电公司与其他中介的居间合同也不能限制、排除、否定华兴公司与中电公司间的居间合同,但一审法院却采取了双重标准,两个居间合同关系是可以共存的,事实上也是共同存在的,中电公司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1、中电公司与华兴公司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后,又与其他中介建立居间合同关系,这一局面是中电公司导致的,其风险后果应由中电公司承担。2、在中电公司表示有意租赁涉案房屋的情况下,经与茅台大厦业主初步询价,涉案房屋每天每平米价格降至11.8元,华兴公司等待中电公司反馈意见期间,中电公司却再无消息,并通过其他中介继续洽谈,但从未告知华兴公司,华兴公司误以为中电公司无意继续租赁,故暂时中止洽谈,纵观合同履行全程,华兴公司积极提供居间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3.在华兴公司首次带看涉案房屋、初步询价的基础上,中电公司却隐瞒承租意向,委托其他中介继续洽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中电公司利用了华兴公司的居间服务成果,在涉案房屋每天每平米价格11.8元的基础上继续谈判,其最终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却又没有如实告知业主华兴公司的贡献,没有要求业主向华兴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佣金,或根据贡献大小分配佣金,导致华兴公司完全丧失了获得佣金的权利,造成了等同于涉案房屋一个月租金的居间损失。 中电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华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中电公司支付我方居间费55267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兴公司向该院提交了登记表,该表显示:客户名称中电公司,需求面积2000,客户签名方曦,现场视察日期2018.12.13;带看房源具体情况:2018年12月13日,骏马国际大厦12层;2018年12月13日,骏马国际大厦12层;2019年1月22日,茅台大厦28层;登记表底部声明部分载明:代理公司承诺:看房不收费;根据市场惯例,代理公司的佣金费用最终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支付,如客户及其关联方以任何形式与代理公司介绍的物业业主自行交易,客户应支付代理公司的全额佣金费用(标准为一个月租金)。中电公司对该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签署任何协议。后,经华融公司居间,中电公司与茅台大厦业主就茅台大厦28层签订租赁合同。中电公司确认:其与华兴公司未签订书面委托和,亦未独家委托华兴公司代理承租房屋事宜。华兴公司确认:茅台大厦业主未独家委托其代理出租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华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登记表,无论是名称还是记载的主要内容,均为华兴公司自行制作的带客户看房的记录,而无法显示客户与华兴公司就任何一套带看登记的房屋的承租事宜或者委托居间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登记表并非合同,其声明内容,仅为华兴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他人的效力;该登记表示仅能显示华兴公司曾为中电公司提供过带看服务,而根据华兴公司的承诺,看房不收费,并且中电公司确认未与华兴公司之间签订过委托合同,故无法认定华兴公司与中电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因此,华兴公司要求中电公司支付居间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此外,在华兴公司与业主、中电公司均未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的情况下,带看房屋为公开房源,仅凭华兴公司的某一次或某几次带看服务,就排除中电公司就带看房屋通过其他途径与业主建立合同关系的权利,显然有违平等自愿的合同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6元,由华兴联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梁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颜金 书记员段瑞强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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