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918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栩
联系方式:0531-85682039
注册时间:1980-05-30
公司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172号
简介:
电力生产,供热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电力及热力工程设备(不含供电和受电设施)安装、检修、技术咨询,电力设备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王爱松等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12民初362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简称黄台发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及其与王某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王颖复,被告黄台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纪、汪运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台发电公司支付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97745元、丧葬费26121元、误工费1832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332元。2.诉讼费用由黄台发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甲系死者孙某的孙女,王某乙系孙某的女儿。王某丙(1980年去世)与孙某夫妇生前共有三子女,长子王某丁、次子王某戊、女儿王某乙。王某丁于1981年去世且未婚无子女,王某戊于1999年去世,生前有一女儿王某甲。2019年7月27日孙某(出现意外时80岁)外出乘凉,途经黄台发电公司西墙一开放式的小区处误入该院,大院内是黄台发电公司的凉水塔,该塔无人看管也无护栏及警示标志。孙某年迈眼神已花,在走到水塔前掉进了凉水塔下的凉水池内溺水身亡。二原告找到黄台发电公司协商处理,黄台发电公司要求先处理完孙某后事再协商。因协商无果,特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黄台发电公司辩称,1.孙某的死亡与黄台发电公司无关,黄台发电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黄台发电公司对孙某的不幸去世深表同情,但其死亡并非黄台发电公司行为所导致,理由如下:(1)孙某虽年事已高,但精神状态正常,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和主观认知没有问题。其长期生活在凉水塔附近小区,对凉水塔的位置是清楚的,不存在认知问题和误入问题。(2)凉水塔离孙某所居住小区有一定距离,并非孙某居住小区必经之路。凉水塔在一个单独的院子之内,外边一整圈有两米高的网格状铁丝围栏围着,整个铁丝围栏上爬满了有刺的旮旯秧,人无法翻越过去,也不能轻易的进去。凉水塔的院子大门在东边,凉水塔周长很长,虽然在凉水塔在西北部有一很隐蔽的小门,平时被铁丝绑住,且被旮旯秧覆盖在外边,一般人也轻易找不到该小门,不会轻易进去。凉水塔水量很大,声音很响,走到近前会让人很害怕,产生恐惧的心理,也没有人愿意在周边乘凉。二原告所述“孙某年迈眼神已花在走到凉水塔前掉进了凉水池”,显然是不了解客观现状的主观臆断,只要查看一下现场状况,便一目了然。(3)凉水塔不仅有高达2米的铁丝围栏围墙,也有多处警示标志,二原告称“无护栏及警示标志”不符合客观事实。黄台发电公司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4)孙某亲属间有家庭矛盾,不排除因亲属之间有矛盾,夹在中间很为难,一时想不开,主动进入凉水塔围栏内跳入凉水池自寻短见的可能。贵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542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因房产继承纠纷,孙某、田某、王某甲曾起诉过王某乙。公安机关对田某的询问笔录载明田某陈述王某乙“平时不管我婆婆”,“她有好几个月没有来了,前天来的时候我没有在家,是我回家后婆婆给我说的,来干什么我也没问”。公安对王某乙的询问笔录载明,王某乙“平时不经常来往,只有有事或过年过节回来看看他,三天前,我和我女儿来看过老太太一次。”“问:你和你二嫂关系如何?答:不好,平时很少来往,因为房产的事有矛盾。”(5)孙某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凉水塔所在院落,以及进入凉水塔铁丝围栏围墙内,其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黄台发电公司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孙某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黄台发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等法律规定,黄台发电公司对孙某的死亡无过错,且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主动实施的故意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故黄台发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孙某出生于1939年2月3日,与丈夫王某丙共育有三名子女,长子王某丁、次子王某戊、女儿王某乙。1980年王某丙去世。王某丁生前未婚无子女,于1981年去世。王某戊与妻子田某育有一女王某甲,1999年王某戊于去世。孙某与田某、王某甲共同居住在黄台发电公司附近的小区。二原告述称孙某已在此处居住30余年;王某甲自参加工作起即离开济南到外地,日常一直是田某照顾孙某。二原告称孙某无重大疾病,神志清醒,身体状况尚可。 2019年7月27日13时许,孙某推小推车、携带拐棍外出未归。孙某失踪时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裙子、戴白色帽子。当晚18时许田某外出寻找孙某未果,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孙某出小区门向北走,遂向北寻找。当晚19时许田某在黄台发电公司凉水塔铁丝围栏外发现孙某的小推车后报警。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全福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并于21时30分许电话通知王某乙。后经打捞,在黄台发电公司凉水塔下的凉水池内发现孙某遗体。二原告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孙某死亡原因为溺水。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全福派出所对田某所做《询问笔录》载明,孙某案发前“身体挺好的,腿脚不太好”,精神状态“都挺好的,没有异常的表现”,“平时能自理”。对王某乙所做《询问笔录》载明,事发三天前王某乙及女儿“来看过老太太一次,身体不错,精神状态很好”。二原告当庭述称孙某精神状态正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患有小脑萎缩症,记忆力减退,其他均正常。 凉水塔属于黄台发电公司所有,体积庞大,水自凉水塔流入凉水池内,水流量大,水声轰隆。凉水塔周围有一圈高约2米的网格状铁丝围栏,设置了“当心坠落”、“禁止游泳”“当心落水”等警示标志。围栏布满了藤蔓植物,夏季十分茂密。围栏有正门一处,日常锁闭,仅工作人员有检修、取样等需要时开门进入,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当天非检修日、取样日。围栏内围绕凉水池有约数米宽的环形通道。黄台发电公司述称凉水塔西北角有一废弃的小门,用铁丝缠绕固定,也布满了藤蔓植物。不是特别熟悉地形的人不会发现该处小门;多年前凉水塔未设置铁丝围栏,曾发生过溺亡事件,附近居民均知道此事,孙某居住在附近小区多年,对于凉水池的危险应是明知的。 双方当事人对孙某自何处进入铁丝围栏内存在争议。二原告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孙某走出小区大门的经过,未显示其他情况,二原告称事发当天铁丝围栏大门敞开,孙某自大门进入,但未提交证据。黄台发电公司提交监控视频录像一份,显示13时许,一女子拨开铁丝围栏上的藤蔓植物慢慢往里挤,约20秒后进入围栏内的环形通道,后沿环形通道慢慢向监控画面外走去,该人戴白色帽子,身着白色短袖上衣,黑色裙子,步速较慢,步态蹒跚。二原告称监控视频模糊不清,无法认定该人是孙某,并称孙某不一定能看到警示标志。 黄台发电公司对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 另查明,黄台发电公司成立于1980年5月30日,是从事电力生产、供热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娅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吕桂文
判决日期
2020-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