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4南京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111民初4064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润业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新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润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杨阳、被告镇江新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京润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3960元及利息(利息以13396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ZJXCGS20180115-MJGRYCG),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布线及网络产品,总价为125223元,货到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验收无误后,3个月内原告凭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签收单按实际发货量结清对应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要求向被告进行发货,被告在《收货确认单》中进行了签字。根据《收货确认单》,原告向被告供货金额共计133960元。2019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339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
被告镇江新创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所供货设备的原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给被告,截止2019年9月底原告仍未按约提供相关资料,被告一直就提供材料的事宜和原告协商,但原告均未按约提供,故因此造成的付款延期是原告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原告按约提供上述资料后我方愿意付款,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约定如下:1、采购商品为布线及网络产品,总价125223元,产品品牌备注为USCNETS、华为,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家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由卖家自理;2、付款方式及条件为货到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验收无误后,3个月内卖方凭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签收单按实际发货数量结清对应货款;3、验收方式及标准为提供2017年及以后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买方如发现卖方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须在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方为有效,卖方收到书面异议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4、关于违约责任,主要对卖方逾期交货及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做了约定,另约定买方延迟付款,卖方有权追究买方的赔偿责任。关于合同履行情况,该合同项下原告所发货物共由被告签收确认收货确认单11份,实际供货设备价款为133960元。2019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开票金额合计133960元。2019年8月8日,上述发票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签收。
被告辩称目前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检测报告、合格证的主要是原告交付的防火墙及无线AP两类产品。另查明,2018年12月25日,被告曾就上述防火墙及无线AP缺少相应材料的事宜通过微信同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根据被告签收的收货确认单显示,该两类产品的签收日期为2018年12月8日,最后一批产品的签收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
判决结果
被告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润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39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被告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合议庭
审判长李鸿梅
人民陪审员史曙光
人民陪审员钟雪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婧
书记员周艳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