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002执149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另查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有银行、证券公司、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符合恢复执行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丁兆留
审判员伞波仁
审判员徐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杰
书记员王瑾瀚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