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8民辖终45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7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78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接收货币一方”是原告方,将其所在地确定为管辖地,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不能适用“原告方是接收货币的一方”的规定,被上诉人所诉称的购酒款其合同履行标的系酒,而非支付金钱,是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而要求的返还货款,所以接收货币的一方系上诉人。上诉人实际经营点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故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二、从本案事实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认识,上诉人系与案外人毛明形成购买油品的合同关系,毛明作为中油运通(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向上诉人处购油,2019年8月25日该公司委托段锐华代表其办理现金购油业务,由毛明持委托书到上诉人公司办理业务,段锐华将78万元购货款转入上诉人账户,毛明将提油单证已领走。2019年8月底至11月期间,有多人及多家公司到上诉人处要求履行所谓的购酒合同,2019年11月8日,毛明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8日已批捕。本案所涉的事实可能涉嫌犯罪,移送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法院有利于刑事案件的侦查。
段锐华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将货款给付上诉人,货币接收地应在榆林市榆阳区,二审法院应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苏慧
审判员杨胜利
审判员胡晓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白蕊瑞
书记员郑蓉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