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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剑峰
联系方式:0551-64922170
注册时间:1996-09-16
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0号
简介:
节能服务系统及设备、继电保护、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化系统、摄像机、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大屏系统及设备、模块化机柜、电源、电力互感器、电力器材、电力电容器、无功补偿装置、电动汽车充换电系统及设备、光伏系统及设备、储能系统及设备的设计、生产、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实施;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维修;电力技术服务;电力销售;配电网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电气产品生产、组装;电子产品、家电、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的销售、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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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与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鄂0192执1047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7300元及违约金(以5973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5345元;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9417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8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经查明,被执行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另查明,被执行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为吉H2299W、吉HW1787、吉HW1798、吉H3733W的机动车,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1KD88、鄂A1KD58、鄂AK0D09、鄂A1KD96、鄂AK4T06、鄂AB69L3、鄂AK61D6、鄂AU7382、鄂AQ4276、鄂A09639、鄂A8YL78、鄂A8KD66、鄂A1KD18、鄂A1KD87的机动车。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查明,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有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45号凯迪大厦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已被另案予以查封。本案依法办理了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全案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孙小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冀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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