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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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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328民初2274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紫竹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星、王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紫竹公司、紫竹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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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紫竹六公司以急需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原告申请借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50万元。原、被告于2015年1月8日签订借款协议,原告以转账形式交付款项后,被告紫竹六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均遭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被告紫竹六分公司作为被告紫竹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和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紫竹六公司、紫竹公司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紫竹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紫竹六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借期为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期满后一次性归还,如逾期未归还借款,按应归还借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通过转账借给被告紫竹六公司50万元,被告紫竹六公司时任负责人祁峰伟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发生纠纷。 另查明:被告紫竹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依法设立了被告紫竹六公司
判决结果
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7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朝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杰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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