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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537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小晚
联系方式:0715-8156366
注册时间:1997-05-07
公司地址: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19号
简介:
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邮政基本服务;校车运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蓄电池租赁;住房租赁;特种设备出租;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供冷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网络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气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电池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终端计量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销售代理;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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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12民终832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国庆因与被上诉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建设集团)、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电业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通城县供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20)鄂1222民初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国庆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一、2014年8月份通城县塘湖龙印变电站项目开工后,项目施工牌上写得清清楚楚:1.建设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2.发包单位: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3.施工单位(承包单位):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其他分包公司,更没有分包给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审计为安全指标不达标,资格不达标,国家禁止招投标的公司,更没有资格分包通城县塘湖印龙变电站这样的国家工程。既然没有其他分包单位,刘国庆只能由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况,应该直接为刘国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由总包单位负责工伤赔偿。2.总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向分包方追偿。3.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直接请求总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违法分包,由总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5.赶工期造成工伤,由总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6.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工伤,由总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发包方与建设方应当负民事连带责任。三、刘国庆受伤后,通城县供电公司委派胡勇经理、施工单位民族建设集团处理此事,民族建设集团委派现场负责会计老胡处理此事。2015年4月20日向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民族建设集团不出示公章。胡勇经理授意老胡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施工单位一栏加盖私刻的“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造成用工单位错乱的《决定书》。2015年7月8日,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之后,刘国庆对该决定书不服,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本案用人单位是民族建设集团,丰源电业公司与通城县供电公司存在监督不力,造成违法违规的现象产生严重后果,应负连带责任。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只是被临时利用写错而已,不能作为本案的用工主体。 刘国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以上三被上诉人给付刘国庆工伤待遇:⑴医疗费20000元(在家康复)。⑵伙食补助费:从刘国庆受伤2015年4月1日起到《再次鉴定结论书》鄂劳签字(2016)663号鉴定日期2017年1月9日止,共32500元。⑶交通费20000元。⑷护理费220000元。⑸停工留薪期工资:白天上班325000元,晚上加班325000元。伙食费32500元。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白天工资137500元,晚上工资137500元,伙食费13750元。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平均工资100000元。⑻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白天工资182500元,晚上工资182500元,伙食费18250元。⑼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以上合计1847000元。2.以上三被上诉人资助刘国庆亲属就学,就业养老:⑴刘谨轩(子)到电力公司上班,刘国庆受伤之日起享受工资5000元/月。⑵刘国庆受伤之日起,刘谨轩(子)2000元/月。⑶刘国庆受伤之日起,刘艳保(父)2000元/月。⑷刘国庆受伤之日起,姜忠连(母)2000元/月。⑸刘艳保(父)丧葬费60000元。3.以上三被上诉人负民事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通城县供电公司新建塘湖镇荻田村龙印变电站工地,由丰源电业公司(发包方)负责组织招标、中标,最终发包给民族建设集团(承包方),民族建设集团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尔后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请刘国庆做工,2015年4月1日上午7时许,刘国庆在房间下面砌电缆沟墙,员工黄阳华从上往下丢砖,不慎打中刘国庆,致刘国庆左手拇指粉碎性骨折受伤至通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4月20日刘国庆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7月8日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国庆与用人单位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20日经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等级工伤。2017年6月23日刘国庆向通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刘国庆拒不到庭参加仲裁,2018年1月22日通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视为撤回申请。 刘国庆与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第一次立案受理后,刘国庆于2018年4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刘国庆与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族建设集团、丰源电业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第二次立案受理后,刘国庆于2018年6月26日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刘国庆与民族建设集团、丰源电业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三次立案受理。此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向刘国庆释明,要求刘国庆变更被告主体,但刘国庆拒不变更被告主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用人单位为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受伤员工是刘国庆,则本案当事人是刘国庆与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刘国庆拒不起诉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而起诉民族建设集团、丰源电业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完全与事实和法律相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国庆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刘国庆在通城县供电公司新建塘湖镇荻田村龙印变电站工地上做砖匠工(即大工),2015年3月开工后期继续在该工地施工现场打工负责砌电缆沟墙,工地负责人为期配备了做小工的黄阳华,配合和砂浆传递所需砖块,另有其他员工搬运所需砌沟墙的材料。2015年4月1日上午7时许,刘国庆在房间下面砌电缆沟墙,转手拿砖时不小心被丢来的砖块砸伤左手拇指,致左手拇指粉碎性骨折受伤至通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同时查明,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隽人社认字(2015)08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写明用人单位是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咸劳鉴字(2016)34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中写明用人单位是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鄂劳鉴字(2016)663号再次鉴定结论书,写明用人单位是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隽劳人仲案字(2018)1号决定书,申请人为刘国庆,被申请人是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洪斌 审判员孙兰 审判员张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章婷 书记员杜润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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