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与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0108民初3627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田东公司”)与被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油田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翔、被告润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区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油田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电梯维护费用413084元,并返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82503.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为原告南宁基地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撤出手续,2016年1月1日正式撤出原告的南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原被告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后,被告向原告移交了小区电梯收支情况,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共向原告住宅小区业主收取电梯维护费716085元,其中支出电梯检修和维护费262272元、电梯税金40729元、人工费237666元,结余为175418元。原告认为被告所支出的237666元电梯人工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电梯结余费41308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拒绝返还,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棋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谈懿心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