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顺益智源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02执404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45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益智源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和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安顺益智源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经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益智源经贸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茶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0.98%的股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顺益智源经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安顺益智源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以上财产查控情况和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以不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为由,申请对该股权不进行评估、拍卖,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张俊
审判员张树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丹丹
书记员李欣欣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