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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第十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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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5万元
法定代表人:邱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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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岩市第十中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802民初2016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意润物业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第十中学(下称“龙岩十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何楚石,被告龙岩十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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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意润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龙岩十中向意润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2315.3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日,意润物业公司与龙岩十中就物业管理服务签订《龙岩十中物业管理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根据《采购合同》第3条和第7条的约定,合同标的总金额为386086.5元,分12期次支付,其中第1期至11期次按月支付比例为8.33%,第12期次按月支付比例为8.37%。合同签订后,意润物业公司进驻龙岩十中提供了物业服务。在服务过程中,龙岩十中只支付了第1期至11期次的服务费,第12期次(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服务费未支付。意润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龙岩十中辩称,一、意润物业公司未依约完全履行物业服务,系违约,龙岩十中有权对意润物业公司适当予以经济处罚并要求意润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8月16日,龙岩十中委托龙岩金衡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龙岩十中物业管理服务。意润物业公司参与投标,并于2018年8月24日中标。2018年9月1日,龙岩十中与意润物业公司签订《龙岩十中物业管理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由意润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采购合同第1条约定“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1合同条款;1.2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1.3其他文件或材料”。项目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附件5-1“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附件6-1“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中分别对服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绿化养护管理等的内容、要求做了详细说明,根据文件被答辩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管理,应建立相关物业档案及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服务人员16人(其中:物业管理人员1人,保安6人,楼层保洁2人,生管员5人,水电工程1人,绿化1人);提供绿化养护服务。实际上,意润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生管员、保安人数均未达到要求,只有4名生管员(男生管员长期缺1名)、5名保安(长期缺1人,有的时候缺2人),生管人员和绿化人员一直没有统一着装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物业服务台账、档案;对学校设施等疏于管理,诸多设备设施没有维护、维修;并且意润物业公司在2019年7月、8月合同未到期前,就擅自停止了绿化养护。项目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附件6-1“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第三点(二)人员配置说明“备注”中明确“2、不服从以上校方管理要求的校方可适当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校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附件5-1“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附件5-2“商务条件和其他事项响应表”约定“供应商成交后才提出或者被采购人发现的任何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供应商违约,按供应商虚假承诺片区成交处理,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因意润物业公司合同未到期前就擅自停止绿化养护工作,2019年9月龙岩十中只能委托福州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清理杂草、树枝等,费用合计7205元,该费用应由意润物业公司承担。二、意润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尚有一些费用账目未结算:意润物业公司尚拖欠邓妙英工资720元;意润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学生损坏公物维修罚款300元未上交龙岩十中;意润物业公司向龙岩十中报销维修食堂门锁费用200元,报账后未将200元交给经办人罗志杰;意润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损坏了龙岩十中的设备,龙岩十中为维修设备支付维修费3849.4元。综上,意润物业公司未依约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已构成违约,最后一期服务费应待双方结算后再予以支付。请求驳回意润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意润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供《龙岩十中物业管理服务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律师函、EMS物流派送单等证据,龙岩十中向本院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发票等证据。龙岩十中提交的联系单、发票、零星修缮结算表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龙岩十中(甲方)与意润物业公司(乙方)签订《龙岩十中物业管理服务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主要约定:根据龙岩市第十中学物业管理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谈判结果,乙方为成交供应商;合同条款、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的服务期限为一年,总金额386086.5元,其中第1至11期次按月支付8.33%,第12期次按月支付8.37%;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条款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执行。此后,意润物业公司向龙岩十中提供物业服务。在意润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龙岩十中未向意润物业公司提出异议或整改意见。龙岩十中未向意润物业公司交纳第12期次即2019年8月的物业费32315.44元(386086.5元×8.37%),意润物业公司为此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龙岩市第十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付福建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2315.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龙岩市第十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陈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红连(代)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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