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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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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樊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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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福与广西忻城县益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蓝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1321民初6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忻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志福与被告广西忻城县益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忻城供电局、忻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韦代恒、谭景耀、蓝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潘志福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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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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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潘志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潘志福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黄罗富 审判员黄海涓 人民陪审员韦显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宇云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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