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702执20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30113.32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曾珍
执行员林巧
执行员苏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丹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