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4民终642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以下简称吉林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抚顺顺合)、被上诉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顺中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76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张明明
审判员田丰
审判员刘晓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莎莎
书记员祝微微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