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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成平
联系方式:028-86283909
注册时间:2010-01-07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1栋7层1-6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策划、咨询;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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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韪帆与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05民初1359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韪帆与被告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蓉丰公司)、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物业成都分公司)、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韪帆、被告中铁蓉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蓉及太平物业成都分公司、太平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宋韪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将原告的漏水屋面修缮完好;2.三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居住利益损失10000元(包括因不能正常使用物业造成的损失,物业未履约的退还物业费,维修物业造成的建渣清理费用);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宋韪帆与中铁蓉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铁蓉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将案涉房屋交付宋韪帆,2015年5月1日宋韪帆入住后,房屋顶棚和墙面漏水,宋韪帆随即通知太平物业成都分公司、太平物业公司进行处理,至今长达3年多的时间,漏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铁蓉丰公司辩称,第一,对于原告所诉请的房屋质量问题,按照买卖房屋的约定,已向原告交付的房屋质量合格,原告在接收房屋时,对房屋的质量进行了检验验收,确认签收了房屋并进行了后期装修,原告所述房屋的问题,不排除原告后期装修导致;第二,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损失,没有相应依据。 太平物业成都分公司、太平物业公司共同辩称,第一,被告作为原告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已依据物业合同的约定,对原告提出的屋面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维护,同时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也及时与中铁蓉丰公司进行了交涉与沟通。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提供的不但是房屋维修义务,更多的是提供对小区,绿化、秩序等方面的维护,因此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第二,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及提交的相应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漏水的事实所产生的具体原因,不明确责任的主体,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产生,综上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维护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庭审调查组织双方进行了相互质证。 为证明原告房屋渗水情况及因长时间房屋渗水而造成的损失,宋韪帆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物业服务合同》;3.墙面渗水后的照片;4、房屋租赁价格截图。 为证明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房屋是符合质量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漏水可能是原告装修导致,中铁蓉丰公司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1.竣工验收备案表;2.交房流程确认单;3.房屋状态确认表;4.装修申请表及装修备案证。 为证明物业公司按照了物业合同约定进行了屋面的维修及维护,不应承担大修及赔偿责任,太平物业成都分公司、太平物业公司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维修照片2张。 对如下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13年5月15日,宋韪帆(买受人)与中铁蓉丰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附件九:“中铁西城”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宋韪帆向中铁蓉丰公司购买光华新区房号为1栋1单元17楼2号的房屋,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在正常使用下,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为:在未改变交房现状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情况发生后,购房者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报修,也可以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报修,出卖人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及时答复和处理;因购房者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同时《补充协议》11.2条约定:保修期内,房屋因维修施工导致不能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提供房屋维修期间临时居住房屋或者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补偿后,不承担任何费用。同日,宋韪帆与太平物业成都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提供包括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014年11月13日案涉房屋工程验收合格,2014年11月29日中铁蓉丰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宋韪帆,2015年5月至6月宋韪帆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 另查明,案涉房屋系顶楼,因存在屋顶渗水的问题,太平物业成都分公司及中铁蓉丰公司维修多次未果。宋韪帆一直在该房内生活居住,即使在房屋渗水的维修期间
判决结果
一、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都市中铁西城二期1栋1单元17楼2号房屋渗漏屋面修缮完好; 二、驳回宋韪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中铁蓉丰置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静 人民陪审员赖伟 人民陪审员晏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晓清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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