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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邹寿喜
联系方式:0591-87333369
注册时间:2008-03-04
公司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44号“锦山名苑”二层01#
简介:
皮革制品、服饰、鞋材辅料的销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电器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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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与陈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111民初4928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与被告陈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71501.5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代理商,由原告供货给被告。但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经结算,截止2018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371501.56元。2018年6月30日,被告在欠款确认单上签字并交由原告收执。而后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代理商欠款确认函》;2.《特许加盟合同》、《福鼎特许加盟补充协议》;3.《往来对账单》。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可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原告将“红蜻蜓”品牌系列产品特许专卖加盟代理权授予被告,该代理区域限于宁德福鼎、福鼎秦屿范围内;代理期限1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代理地址为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福鼎秦屿镇(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以及合同其他条款。 同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福鼎特许加盟补充协议》,约定货款结算日为每月25日前;被告必须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上月余额+本月发货额总和的60%;被告必须在12月25日、6月25日一年两次结清,未及时结清余款的代理商,次月起,一律对其实行利息制;以及合同其他条款。 2018年6月30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两份《代理商欠款确认函》下方的“对账相符欠款人”处签字,确认截止到2018年6月5日,欠原告福鼎秦屿店货款171685.19元、宁德福鼎海口路店货款199816.37元,将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尽快偿还。 2019年9月11日,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户籍信息中登记的服务处所为“红蜻蜓专卖店”
判决结果
被告陈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支付货款371501.56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371501.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1日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陈海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华柱 人民陪审员叶鸿 人民陪审员林翔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泽林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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